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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6-0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52 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年修订版)和陕西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各单位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考勤结果是教职工考核、聘用、晋升和工资发放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教职工及校聘人事代理人员。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四条 专任教师考勤的工作时间包括教学时间(讲授、指导实习、设计、论文等)以及学校或学院安排的学习或会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公益劳动等各类活动时间。

第五条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按坐班制进行考勤,应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不得从事与岗位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 担任处科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在全面履行管理岗位职责、保证工作任务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备课和上课时间。上课时间外按坐班制考勤。

第七条 因工作岗位性质不能按正常作息时间上、下班

的工作人员,相关单位制定补充规定,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第三章  假期类别与期限

第八条 病假。教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治疗或休息的,可办理病假手续。

第九条 事假。教职工因个人或家庭紧急事务必须在工作时间处理的,经所在单位和学校批准,可以休事假。事假1 个月内一般累计不得超过 5 天,1 年累计不得超过 15 天。

第十条 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享受国家规定 3 天婚假。

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 10 天,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第十一条 探亲假。教职工连续工作满 1 年以上,且与配偶两地分居或与父母不在一地居住,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可享受探亲假。

(一)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 天;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 0 天。

(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或教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为 45 天。

(三)配偶公派出国工作 1 年以上的教职工可申请自费出国探亲,探亲假为 3 个月,最多不得超过 6 个月。

(四)教职工探亲,应尽量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工作时间探亲的,按事假待遇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产假。教职工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子女,可以请产假。

(一)女职工法定产假 158 天,其中产前 15 天,产后 143天。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 10天。产前假不足 15 天的与产后假合并使用。

(二)剖宫产的,凭二级以上医院证明增加产假 15 天。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

(四)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休产假 15 天;怀孕满 4个月未满 7 个月流产的,休产假 42 天;怀孕 7 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休产假 98 天。

(五)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须持二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间按病假对待。

(六)男方系我校教职工,其妻生育的,给予护理假 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护理假 20 天。生育三孩的增加护理假 10 天,剖宫产、多胞胎的可增加护理假 5 天。

第十三条 哺乳假。对哺乳的女职工,婴儿不到一周岁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具体时间安排由女职工和所在二级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独生子女陪护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单方年满 60 周岁的,

可享受每年累计 15 天的陪护假。独生子女陪护假应尽量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如父母住院等特殊情况确需在工作日内

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十五条 丧葬假。教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去世,可以请丧葬假,假期 7 天。

第十六条 工伤假。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经政府机构工伤认定,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可申请工伤假。

第十七条 以上各类假期(事假除外),均包含法定节 日、公休假和寒暑假,不能扣除计算。

                              第四章  请销假制度和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请假

(一)教职工请假,本人事先提出申请,说明请假理由、期限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其中病假、产假需附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并经主治医生签字。

(二)如遇特殊情况(紧急事故、急诊就医等)不能预先请假者,应在事后立即补办请假手续。

(三)因病确实不能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人要对被委托人的情况负责。

(四)按以下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

1.校级领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处科级领导干部按照党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3.其他教职工请假,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部门按程序审批或报批,其中专任教师请假需经教务处审核、辅导员请假需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实验员请假需经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核。

4.事假、病假在 3 天以内(含)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超过 3 天但不满 15 天(含)的,各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超过 15 天的,应经所在二级单位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婚假、探亲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独生子女陪护假、丧葬假、工伤假,由各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五)1 年内累计病假或连续病假超过 6 个月的,办理长病假手续并纳入长病假人员管理。长病假人员病愈后欲回校工作,需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到指定医院体检,确认可以工作的,经所属单位领导同意,人事处审批后,安排试工期三个月(寒暑假除外)。如试工期满三个月后又病休,病假时间重新开始计算。试工期不满三个月又病休者,病假时间累积计算。

病假时间超过 2 年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出国(境)的请假手续办理按照学校出国(境)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销假。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应在上班当天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二十条 续假。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如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必须在假期期满前 3 个工作日内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得到批准后方可续假。

                               第五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人事处负责考勤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督促检查各单位考勤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各单位负责按照本办法加强本单位教职工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考勤及有关请销假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考勤管理的第

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考勤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对考勤结果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确定专人担任考勤员,负责日常考勤工作。各单位将考勤负责人和考勤员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考勤实行签到月报制度。次月第一个工作日各单位报上月考勤;考勤表须经教职工签字确认,本单位考勤负责人和考勤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人事处。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以及请假逾期不及时上班又未续假或续假未准者;

(二)公派、 自费出国工作学习或自费探亲假期期满逾期不归或续假未准者,国内在职、定向或进修学习期满逾期不归者;

(三)请假期间私自在外从事有偿服务者;

(四)不服从组织调动或工作分配,未按期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报到或在校内私自调整工作岗位者;

(五)未经批准,私自请人替班、代课者;

(六)迟到、早退超出三十分钟以上,累计三次计一次旷工;

(七)请假理由不真实或伪造有关证明,弄虚作假者;

(八)专任教师在考勤时间内,如学校或学院安排的学习、会议、培训等活动中无故缺席,视为当天旷工;在工作日离开驻地应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旷工情形。

                              第六章  各类假期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 病假待遇

(一)基本工资、津贴补贴计发标准:病假在 2 个月以内的,按 100%的标准计发。病假超过 2 个月不满 6 个月的,从第 3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按 9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按 100%计发。病假连续超过 6 个月的,从第7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按 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的,按 80%计发。

精神性疾病患者、癌症患者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按 100%计发。

(二)绩效工资计发标准:病假在 2 个月以内的,基础绩效及奖励绩效正常发放。

病假超过 2 个月不满 6 个月的,基础绩效按 100%计发。从第 3 个月起,对于奖励绩效有固定标准的人员,停发奖励绩效;对于奖励绩效按业绩核算的人员,奖励绩效的扣发按照绩效工资分配有关规定执行。

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基础绩效按 70%计发,之后逐月下调 10%,直至全部扣除。对于奖励绩效有固定标准的人员,停发奖励绩效。对于奖励绩效按业绩核算的人员,奖励绩效的扣发按照绩效工资分配有关规定执行。

(三)病假工资总额低于咸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咸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四)1 年内累计病假超过6 个月的,其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五)病假期间,可享受国家政策性规定的生活福利待遇。

(六)获得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授予的劳动模范、优秀

教师等称号者,其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原计发标准上上浮 1 0%,但最高不超过 100%。

第二十六条 事假待遇

当月事假累计在 5 个工作日(含)以内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及绩效工资均按 100%计发;超过 5 个工作日的,按照实际超出天数扣发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计算方法:(本工资+津贴补贴)/21.75*超出请假天数,同时扣发当月奖励绩效,实际扣发额为教职工当年年底奖励绩效核算总额的1/12;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按照实际超出天数扣发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及当月奖励绩效,计算方法同上,基础绩效按70%计发。

第二十七条 出国(境)探亲假期超过 3 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

第二十八条 婚假、产假、护理假、丧葬假、独生子女陪护假、哺乳假及工伤假,休假期间执行全额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

第二十九条 旷工处理

一年内连续旷工 3 个工作日或累计 5 个工作日停发 1 月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连续 5 个工作日或累计10 个工作日,停发 3 个月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连续 10 个工作日或累计 20 个工作日,停发 6 个月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连续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累计超过 30个工作日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如未解除聘用合同,停发当年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以上情况均同时按照《咸阳师范学院纪律处分暂行办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代缴

因工资扣发影响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单位先行垫付:在薪酬扣发期间,若教职工当月工资不足以全额缴纳应由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及职业年金等扣费总额,单位将先行垫付个人应缴部分的差额。

(二)返岗扣回:教职工返岗复工后,垫付金额将从其后续工资中扣回。

(三)离职结算:若教职工提出离职申请,须在办理正式离职手续前,全额补缴单位已垫付的款项。未结清垫付款者,单位将不予办理相关人事及档案转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 如果产生扣发,所有涉及按月发放的待遇均在考勤结果报送后的次月执行,若次月未执行,后续补扣;所有涉及年底扣发的待遇,年底一次性执行。

                                第七章  考勤纪律

第三十二条 考勤结果应实事求是,务必客观反映本单位教职工在岗状态。学校将不定期抽查各单位出勤及考勤情况,如发现单位有知情不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扣发当事人、考勤员和单位考勤负责人三人事发当月基础绩效总和的 50%,若涉及 1 个月以上,累计计算,具体三人各自的扣发数额由二级单位自行决定并上报。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学校损失或者引发人事劳动争议的,该单位和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全校教职工要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对于违反纪律,不遵守本办法的,由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报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因参与打架、斗殴、酗酒、赌博、酒驾等事由,造成病休或被行政拘留者,扣发 12个月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及一切生活福利待遇,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各单位的其他用工人员考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在国家及我省相关新文件出台之前,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咸阳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咸师院发〔2016〕20 号)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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