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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师范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6-01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新要求,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陕西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教育厅等相关文件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学校第三次党代会确定的“三步走 发展战略、学校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切实提高学校教职工教育教学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激发师资队伍活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继续教育坚持“统筹规划、按需选派、在职为主、学用一致、注重实效、优化提升 ”的原则,紧密结合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实际,有计划、分批次选派优秀教师参加各类继续教育,不断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在编在岗教职工及校聘人事代理人员。

                              第二章 继续教育类型和基本要求

第四条 继续教育的类型主要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学位教育。学历学位教育是指通过在职学习,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证书;非学历学位教育是指为适应工作岗位需要,提高业务能力而进行的进修培训活动。

第五条 学历学位教育类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六条 非学历学位教育类型

1.国内进修培训。国内进修培训是指教职工为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更新和拓宽专业知识,提升业务能力等,赴国内高校和科研院所,进行单科进修、课程培训、学术交流、访学研修及业务能力提升等。

2.国(境)外访学研修。国(境)外访学研修是指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等政府机构选派计划、学校组织选派或自筹经费等形式,赴国(境)外访学研修、从事教学科研活动和业务能力提升等。

3.博士后进站。博士后进站是指教职工博士毕业后,以在岗或脱产形式,进入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继续进行研究。

4.其他根据学校培养需要组织的各级各类学习进修培训。

第七条 教职工申请继续教育的单位原则上应为国(境)内外重点院校和科研院所。国内重点院校应为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最新版“双一流 ”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院校;国(境)外重点院校应为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THE)、世界大学排行榜(QS)、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 以及美国大学排名(US.NEWS)等世界最新版排名的前 300 名高校。

第八条 学校根据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规划与年度教职工继续教育计划,对各二级学院(部门)教职工继续教育计划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安排。各二级学院(部门)在保证本单位教育教学等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下,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管理工作需要拟定年度继续教育计划,确定参加继续教育人选,报学校人事处审批后统筹安排。各二级学院(部门)同时脱产参加各类形式继续教育的教职工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教职工总数的 10%以内,每个系(教研室)同时脱产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系(教研室)人数的 20%。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身心健康,师德高尚,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具有强烈的进取精神。

2.在校工作满 2 年,近 2 年师德考核、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 申请参加继续教育者,其申请学科专业方向应与本人现从事专业(工作)一致或相近。

第十条 具体条件

(一)学历学位教育: 申请者年龄原则上不超 45 岁。

(二)非学历学位教育

1.国内进修培训

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获得讲师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近 2 年未参加学历学位教育、访学研修及 6 个月(含)以上各级各类培训进修,可申请国内访问学者。访学或进修培训项目属政府资助项目的,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2.国(境)外访学研修

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获得讲师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近 2 年未参加学历学位教育、访学研修及 6 个月(含)以上各级各类培训进修,可申请国(境)外访学研修。申请公派出国(境)访学研修的具体条件按照国家、陕西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自费出国(境)访学研修的按照《咸阳师范学院出国(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3.博士后进站

博士毕业在校工作满 1 年,年龄 40 周岁以下,师德考核、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一定的科研成果 ,可申请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开展学习研究工作。

4.其他各类短期培训,以邀请函、通知、协议等为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批准参加继续教育:

1.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履行岗位职责。

2.受到党(政)纪、校纪处分期间的人员。

3. 申请出国定居或申请离校的人员。

4.参加过继续教育,但未按期完成任务的人员。

第十二条 参加过学历学位教育但未取得学位证书者,原则上不允许再次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确需参加者,须经所在单位对参加学历学位教育人员攻读潜力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评估报告,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个人申请。纳入学校年度继续教育计划的教职工,按要求填写《咸阳师范学院继续教育申请表(非学历学位教育)》或《咸阳师范学院教职工报考硕博士学历学位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申请访学或进修培训的,需提供接收单位的正式邀请(函)及学习研究培训等安排计划。

第十四条 单位推荐。各单位对标选派条件,综合考量申请的必要性、 申请人工作表现、业务能力、考核等情况,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后择优推荐。

第十五条 学校审批。人事处根据各单位推荐意见,统筹安排。对需要遴选推荐的或上级有明确要求的,按相关程序确定推荐人选。

科级及以上干部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专职辅导员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第十六条 签订协议。教职工取得相应继续教育资格后,须在 7 个工作日内与学校签订继续教育及服务期协议,明确继续教育时间、工作任务、待遇保障、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七条 未纳入学校年度继续教育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如遇特殊情况,须报请学校研究。教职工出国(境)参加继续教育,均须报请学校研究批准。未经学校批准出国(境)参加继续教育者,按擅自离岗人员处理。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八条 教职工继续教育学习期间应接受学校和培养单位的双重管理,遵守学校和培养单位的相关规定,正常参加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十九条 教职工继续教育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国家(地区)、单位法律法规、纪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不得擅自改变参加继续教育的单位及计划等,不得擅自调整或改变继续教育形式、内容和时间。确需调整的,须由本人申,经在单位和培养单位同意,报人事处审批。未经学校同意擅自调整、改变或中止继续教育,不予兑现相关待遇,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何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条 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教职工,其攻读时间与就读院校招生简章规定的学制应一致,攻读时间超出规定学制未毕业者,确需延期攻读,应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 向所在单位提出延期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继续教育结束后应及时返回学校工作。超过 15 个工作日无故不返岗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审验和材料入档等手续。办理完相关手续,完成考核任务后方可享受相关待遇。

(一)学历学位教育

教职工完成继续教育后,须向人事处提交毕业证、学位证原件,攻读期间业绩材料等(国(境)外攻读并取得学位的还需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非学历学位教育

1.国内进修培训、国(境)外访学研修。教职工参加继续教育期间或结束继续教育一年内,除按要求完成相关协议约定的任务外,还须完成以下任务:(1)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第一署名单位为咸阳师范学院)完成学术论文。其中,访学或单科进修一学期以内的人员,需发表学术论文 1 (含)以上;访学一学年的人员,需发表学术论文2 篇(含)以上或核心论文 1 篇。(2)继续教育结束返校后 3 个月内,还需在所属单位开展至少 1 次专题学术报告或访学交流研讨会,并将相关支撑材料报人事处。

2.博士后进站。博士后按期出站后须提交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出站证明。

3.其他根据学校培养需要组织的各级各类学习进修培训,须向人事处提交结业证、培训合格证、个人继续教育总结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原则上不允许转出档案,确需转出档案的,须经学校研究同意,并于转出档案之日起暂停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保留社保福利,待档案转回学校后,予以补发。停发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期间,经学校在编人员担保,可以向学校借款,用于基本学习及生活保障,借款金额不超过停发工资总额。

教职工参加学历学位教育,一般不允许全脱产(学制年度内全部脱产)学习。国(境)内学历学位教育,第一学年可申请脱产学习,国(境)外前两学年可申请脱产学习,后续各学年均须在职学习。需要延长脱产学习的按因私事假对待。

专任教师(不含专职学生辅导员、专职教学秘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申请脱产学习期间,各二级学院原则上不安排教育教学任务。

管理人员、专职学生辅导员、专职教学秘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者,原则上不允许脱产学习。确需脱产学习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学校研究审批。脱产期间工作任务由所在单位合理安排。

                             第六章 待遇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历学位教育。经学校批准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待遇保障如下:

1.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教职工,脱产期间正常享受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

2.教职工申请报考攻读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单位在第七条款规定范围内的,从入学之日起 6 年内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者(国(境)外博士研究生需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博士学历学位认证书),学校提供 15 万元生活补贴,10万元科研启动费。在国(境)外攻读博士研究生,报销 1 往返机票。在国(境)内攻读博士研究生,仅取得博士学位者,学校提供 10 万元生活补贴,10 万元科研启动费。仅取得博士学历者,不享受任何待遇。超过 6 年取得博士毕业证和学位证者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博士学历学位认证书者,每推迟一年(12 个月),则扣减 3 万元生活补贴,科研启动费不变。

3.教职工申请报考攻读国(境)内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单位不在第七条款规定范围内的,从入学之日起 5 内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者,学校提供 12万元生活补贴,8 万元科研启动费。仅取得博士学位者,学校提供 8 万元生活补贴,8 万元科研启动费。仅取得博士学历者,不享受任何待遇。超过5 年取得博士毕业证和学位证者,每推迟一年(12 个月),则扣减 3 万元生活补贴,科研启动费不变。

4.教职工申请报考攻读国(境)外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单位不在第七条款规定范围内的,从入学之日起 5 年内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博士学历学位认证书后,学校提供10 万元生活补贴,8 万元科研启动费,并报销1 次往返机票。超过 5 年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博士学历学位认证书者,每推迟一年(12 个月),则扣减 3 万元生活补贴,科研启动费不变。

5.按期返校后,脱产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6. 申请报考攻读博士研究生但年龄超过 45 周岁的教职工,毕业后不享受本条款规定的生活补贴,科研启动费正常发放。

第二十五条 非学历学位教育。经学校批准参加非学历学位教育的,正常享受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和如下待遇:

1.国内进修培训。学校计划并选派参加进修培训、学术交流、访学研修及提升业务能力的,全额报销报名费、培训费等。参加国内访学和单科进修的,学校采取一次性补助的形式予以资助。管理费或培训费在 2 万元以内的,予以实报实销;管理费或培训费在 2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 2 万元。学校提供住宿补贴(每 6 个月限报销 5000 );报销 1 次往返交通费: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不含市内交通费(若机票价格低于高铁/动车二等座价格可选择乘机,需提供乘坐当天价格信息作为依据)。访学人员可脱产 6-12 个月,其他进修培训人员脱产不超过 6 个月。

2.国(境)外访学研修。学校对国家全额资助公派人员,以报销办理国内相关事务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的形式予以资助。公派人员培训费、住宿费、交通费及可脱产期限等,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自费人员脱产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3.博士后进站。脱产不超过 12 个月。

4.其他各类短期培训。相关人员住宿费、交通费及可脱产期限等,按邀请函、通知、协议等执行,相关费用从二级学院的学科建设经费或相关部门经费报销。

5.经学校同意,工人参加技术资格等级考试并取得等级证书后,考试报名费从人事处有关师资培训经费报销。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国(境)外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必须由校内在编在岗教职工作为其担保人并签订书面担保书,若毕业后不按时返校报到,学校将从担保人工资待遇中扣除已支付给国(境)外继续教育者的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

第二十七条 经学校批准参加学历学位教育且申请脱产

学习的教职工,在培养单位规定的培养期限内未取得学位证者(或未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学位认证书),扣发脱产期间享受的基础绩效。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享受本章条款规定的待遇,已经享受的应全额或部分退回学校:

1.继续教育期间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且年度考核、师德考核不合格。

2.未经学校审批,参加继续教育者。

3.未按规定签署协议或违反协议规定、未完成规定任务者。

4.存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或被培养单位取消学习资格者。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咸阳师范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咸师院发〔2020〕32 号) 《咸阳师范学院访学管理办法》(咸师院发〔2019〕10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参加继续教育人员仍按原办法核发相关待遇。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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