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工作纪律,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顺利开展,保障上级和学校的各项法规政策贯彻执 行, 根据国家人社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 号令)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违反纪律教职工的处理,应遵循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原则, 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咸阳师范学院各类教职工。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行为
第四条 纪律处分种类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四种。其中降低岗位等级是指降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职员职级、工勤技能岗位等级。
第五条 处分时限
1.警告:6 个月;2.记过;3.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24 个月。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或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学校利益造成损失或影响恶劣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验收、评优评先、职称评审、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大学生就业推荐等工作中有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
(九)违反教学管理有关规定,造成教学事故,产生不良影响的;
(十)违反学校考勤制度,连续旷工 5 天及以上或年累计旷工 10 天及以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连续旷工 5 天以上 15 天以内,或年累计旷工 10 天以上 30 天以内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连续旷工 15 天及以上或年累计旷工 30 天以上的, 给予开除处分。
(十一)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开 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违法违规占有、私分、使用学校或其他公有财产的;
(八)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