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咸阳师范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2019-01-02   点击数:

咸阳师范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行为规范

咸师院教字〔2017〕20号

第一条为提高学校课堂教学质量,严格课堂教学管理,规范课堂教学行为,确保学校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教师应以立德树人为根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制度、规定、要求和本行为规范,服从二级学院和教研室(系)的工作安排,严格按教学环节要求履行职责。

第三条纪律要求

(一)任课教师应严格按课表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

(二)任课教师应提前进入教学场所,不迟到,不早退,正常间休;

(三)任课教师在授课期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学场所,不得接打电话,接待客人;

(四)任课教师不得将授课私自改为自习或辅导作业;

(五)任课教师不得擅自调课、停课、缺课、找人代课、提前结课,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调课或停课时,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调课或停课手续,所缺课程应安排时间及时补授。

第四条仪表要求

(一)任课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应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不着奇装异服、背心及露胸露背的衣物,不穿拖鞋;

(二)任课教师不得在课堂内吸烟、吃食物。

第五条授课要求

(一)任课教师授课时必须携带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教材、教案、平时成绩册等教学文件以及必备的教具;

(二)任课教师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完成学生到课考勤工作;

(三)每门课程的第一节课,任课教师应采用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并简述本课程在本专业的地位与作用,课程培养目标,以及本课程讲授的主要内容、课时分配、教学方法、学习方法、考核评价方法,使学生对本门课程的有一个系统的了解。

(四)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对象的层次和差异,采用有效的教材、方式和方法进行教学,避免单向灌输,不得照本宣科,不得念课件或课程讲稿;

(五)任课教师必须使用普通话授课,授课期间应站立(特殊情况除外),精神饱满,板书工整;

(六)任课教师必须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体罚、辱骂、嘲讽、挖苦学生,不得说脏话、粗话。

第六条在校内外实训基地、实验室上课或上体育课时,任课教师应认真指导学生掌握操作方法,教育学生爱护设施、设备,注意人身安全。维护好各教学场地的卫生。体育教师须着运动服装上课,并要求学生着运动服装、穿运动鞋上课。实验课教师须着实验服上课。

第七条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在考前透露试题内容。

第八条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版权所有:咸阳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    技术支持:信息化建设办公室    陕ICP备 05001587 号